第一节 基金的发行
本节的论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公告。
一、基金的发起和设立
基金的设立是基金运作的第一步。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基金的发起设立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和限制,只有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人才能作为发起人,向监管当局申请发起设立基金。不同的国家对发起人的要求程度也不一样,如在英国,由于基金发展历史较长、法规完善、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发达,因此对发起人的要求也相对宽松,只要求发起人是基金行业协会的会员。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还处于试点阶段,对基金的发起设立比较严格,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1、申请设立基金的基本条件
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设立基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资金不得少于2亿元。
2、申请设立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基金发起人在申请设立基金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供的文件有: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发起人签字、盖章。